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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奥斯汀的言语行为理论对“十八相送”的解释力、如何发表论文

 论文关键词:言语行为理论 十八相送 解释力
    论文摘要:论述了奥斯汀的言语行为理论,并在参考其言语行为分类的基础上,时照《梁山伯与祝英台》剧本中的“十八相送”,对梁山伯与祝英台二人的时话进行了分析解释。
  一、言语行为理论
      英国哲学家奥斯汀(John I_anshaw Austin 1911-1960)的言语行为理论是当代西方语言哲学中日常语言学派的一种理论。奥斯汀是英国剑桥大学哲学教授,他认为语言学研究的对象不应是词和句子,而应该是通过词和句子所完成的行为。语言理论实际上应该是行为理论的一部分。
      奥斯汀提出有所述之言(constatives,或称陈述语句)和有所为之言(performatives,或称实施行为语句)。陈述语句的功能是陈述事实.描述过程或状态,它具有或真或假的性质。例如:
      (1)(a)The cat is on the mat.
        (b)All triangles have three sides.
        (c)France is hexagonal.
      与此相反,施为语句的功能则是实施某种行为,例如:
      (2)(a)I name this ship the Queen Elizabeth.
        (b)I bet you six pence it will rain tomorrow.
        (c)I advise you to stop smoking.
    在这里,“命名”.“打赌”,“劝告”.“道歉”和“宣判”等行为在适当的情境里通过说出这些语句就算完成。上述(2)里的语句无所谓真或假。奥斯汀强调指出,许多类似例(2)的陈述句在一定的语境里都不是陈述事件或描述状态,而是说话者正在实施的某种行为的组成部分。奥斯汀的一个基本观点是认为言语本身是一种行为.他称之为言语行为。我们可以把奥斯汀的言语行为概括为一句话:“说话就是做事。”
    另一方而.像“许诺”(promise)这类施为动词的现在时态在其主语为第一人称单数时也可以用于陈述句中。在一定条件下,(3) I promise to be there.也可以理解为一个陈述(statement)。
    施为语句虽然不像陈述语句有真假之分.但却有适当或者不适当之差别。如果某人不是被指定给一艘船命名的人.同时还没有其他参加命名典礼的人在场.也没有船台、香槟酒等,那么即使他说出:
    (4)I christen this ship Liberte.
    也不能完成给船命名这一行为。要成功地给一艘船命名需要满足一些条件。否则,所说出的有关命名的施为语句是无效的。奥斯汀认为施为语句必须满足某些条件才能成功地实施某种行为。他把这种条件称作“合适条件”(felicityconditions ).凡是不能满足适合条件的施为语句都是不适当的。奥斯汀认为不适当的施为语句有三种类型。
    第一。如果说话人不处于完成某种行为的地位。或者说话人想要完成某种行为的对象不适合于那个目的,那么他就不能通过说出一个施为语句来实施他想要完成的行为。奥斯汀把这类不适当的施为语句称作“无效”施为语句。例如在许多文化里.丈夫仅仅对妻子说一声“I divorce you.”并不能达到离婚的目的,因为在这些文化里离婚必须通过一定的规约或法律程序才能实现。但在穆斯林文化里,说三遍这样的话确能构成离婚。
    第二.如果说话人不是诚心诚意地说出施为语句.则这种施为语句也是无效的。假如某人说出“lpromise…..I promise. . .,然而他根本不打算实施所许诺的行为,或者他根本没有能力完成所许诺的行为.那么这种许诺便是无效的。奥斯汀把这类不适当的施为语句称作“滥用”施为语句。
    第三.说话人说出施为语句并已产生效果,但仍然可能是不适当的。如某人说出“I welcome you",但他并没有以礼相待对方。奥斯汀把这类不适当的施为语句称作是“违背承诺”。
    奥斯汀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把施为语句概括为一类特殊的语句:说出这类语句就是作某种事情,而不仅仅是陈述某种状态。施为语句能完成相应的行为是因为存在特定的规约把言语同惯例性的行为联系起来。同陈述语句从真与假角度来判断不一样.施为语句只能根据其是否满足了合适条件来区分适当或不适当。正是在这一区分依据的基础上,奥斯汀才试图从语言形式上来概括施为语句的特征。他指出只有某些动词可以用在施为语句里.并且只有用在施为语句里的动词可以跟副词hereby(就此)同现。
    (5)  (a)I hereby declare you Mayor of London.
        (b)I hereby now beat the eggs till fluffy.
        (c)I hereby run ten miles on Sundays.
    这里dcclar。表明是施为动词,而beat和rUll则不是。将前述句法标准和这里的词汇标准合在一起.可以把施为语句定义为:主语为单数第一人称的主动语态,陈述语气句.其主要动词为一个现在时态的施为动词.并与副词hereby同现。
  二、言语行为的分类
    奥斯汀将言语行为分为三大类。
    一是以言表意的行为(locutionary act)。这是说话人说出某个具有一定涵义(sense)和所指(reference)的语句.例如:(6)The knife is on the table.以言表意行为是一种严格意义上的说话行为.即说出有意义的语句。
    二是以言施事的行为(illocutionary net),这是说话人在说出语句时所想要表达的意图或想要达到的目的。例如。说话人说出(6),可能是想告诉听话人刀在什么地方,或者要听话人把刀递给他,或者是要警告对方要当心刀。这就是言之所为或以言施事。这种以言施事的行为是同以言表意的行为同时完成的。
      以言施事行为是三种言语行为里最重要的一种.是言语行为理论的核心。言语的功能是多种多样的。实施一个表意行为要使用言语。在一个特定的情境里.为实施一个表意行为而使用的语句的功能是什么?是建议还是命令?是许诺还是宣告?语言哲学家常常用“力量"(force)这个术语来讨论某个词或某个表意语句是具有“建议”力量还是具有“命令”力量等等。奥斯汀把在这个意义上实施的言语行为称作以言施事的行为,即说出一个语句本身就是完成一种言语行为,或者说一种行为是在说出某个语句中完成的。奥斯汀把这种关于语言的不同功能的理论称作“以言施事的力量”(illocutionary forces)理论。
      三是以言取效的行为(perlocutionary act)。这是说话人通过说出语句所取得的效果。例如.说话人说出;
      (7)The door is open。听话人听到这个语句后就去把门关上。这就是言后之果或以言成事。说出一个有意义的语句不仅同时是实施某种以言实施行为.而且往往对听话人,说话人或其他人的感情、思想或行为产生某种效果。奥斯汀把实施的这种行为称作以言取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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